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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黑垦经普办发〔20087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

评比方案》的通知

 

各分局、各农牧场、总局直属有关单位经济普查办公室:

现将《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评比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

评比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了推动和促进农垦总局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保证圆满完成普查工作的各项任务,充分调动广大普查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在全垦区形成一个做一流工作、创一流业绩的良好局面,根据《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特制定本评比方案。

二、评比原则

在坚持实事求是的基础上,本着“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严格按照评比方案实施评比工作。

三、评比对象及依据

1、评比对象:各分局、农(牧)场及总局、分局直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为先进集体的评比单位;普查机构的普查人员及参加数据处理的工作人员为先进个人的评比对象。

2、评比将以《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和《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质量控制及验收工作细则》规定的内容和以普查各阶段的工作实绩,作为评比的主要的依据。

四、评比形式及办法

1、先进集体的评比办法

分局级由总局普查办根据评分标准打分、排列顺序,根据省奖励分配名额,由前往后排列出国家级、省级、总局级先进单位。

农场级由分局负责评选,排列顺序根据奖励分配名额由前往后排列,然后报总局普查办审批。总局局直单位由总局普查办负责。

2、先进个人评比办法

总局负责对本级、分局先进个人的评比,分局根据奖励分配名额评选出农场级的先进个人,然后报总局普查办审批。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都要形成先进事迹的文字材料,上报总局普查办。

总局普查办统一分配奖励名额,统一进行表彰和奖励。

评分工作采用积分制,分阶段进行,总分为500分。总局普查办对各评比单位各阶段所得的累计分数进行加权,计算出各阶段工作质量的综合评比分数,各阶段综合评比分数累计,即代表整个普查工作质量的总成绩。

五、先进集体评比内容与评分标准

(一)准备阶段(120分)

1、分局及农场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建立健全各级普查机构,做到人员、经费和办公条件三落实。(20分)

2、按总局普查办的要求,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全面部署普查工作。(10分)

3、严格按照标准选调普查员,并按要求进行业务培训,考核上岗。(10分)

4、认真进行清查摸底。(20分)

5、认真组织个体清查。(40分)

6、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切实有效的宣传活动。以报纸、电视、录像、照片为准。(10分)

(二)登记验收阶段(100分)

登记验收阶段评分标准,以工业、建筑业、贸易业、和服务业为计算依据,计算平均分值计入总分。

1、填普查表:按时间要求组织登记工作。以分局收表情况、总局抽查情况为准。(60分)

2、质量验收:按黑龙江省第二次经济普查质量审核和验收工作的统一要求,进行认真验收、订正、补漏。(40分)

(三)数据处理阶段(100分)

数据数理阶段评分标准,以工业、建筑业、贸易业、和服务业为计算依据,计算平均分值计入总分。

1、数据审核、质量控制、订正、查询。评分结果根据数据处理评比方案进行。(60分)

2、建立、完善普查单位名录库。(40分)

(四)普查资料开发应用(80分)

1、资料公布:客观地对普查的主要数据进行评估,发表公报。以上报的材料为准。(40分)

2、开展分析:认真开展分析研究工作,以上报资料为准。(40

(五)其他(100分)

1、总结:阶段总结、业务总结、工作总结。每个阶段工作结束后,及时总结,并形成文字材料上报。(60分)

2、领导重视:每个阶段都有领导亲自参加或讲话批示等。以上报材料为准。(10分)

3、文件:各种普查文件、资料及时归档,普查数据盘及时备份及时保存。以总局抽查为准。(10分)

4、临时工作:按临时工作要求为标准(10分)

5、评比表彰:对此项工作认真开展。(10分)

6、各级工商、质监、民政、编委配合协作情况。

六、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对待基本单位普查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

2、认真学习和掌握普查知识,熟悉业务,工作中有开拓精神。

3、积极开展工作,能团结互助,吃苦耐劳,勇于克服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4、在普查工作中,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工作效率高,工作成绩突出,不摆花架子。

5、勇于坚持原则,同一切虚假等违反《统计法》的行为做斗争。

七、评比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做好评比工作,总局普查办将按照普查工作进度,对分局和总局直属单位情况进行打分,分局对农场进行打分,力争做到有实有据,有说服力,不打人情分。同时,接受各参评单位的监督。

八、此方案由总局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工作内容

基本分

考核标准

评分办法

考核

部门

一、准备阶段

120

 

 

普查办

1、组建机构人员、办公条件

20

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建立健全各级普查机构,人员至少1-2人,经费落实3-5万元或实报实销和办公条件三落实。

项都落实较好的得20分,其中差一项未落实扣10分,落实不好的,一项扣5分。

普查办

2、会议

10

按照要求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全面部署工作。(以会议通知为准)

会议效果及材料较好的得10分,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

普查办

3、普查员的选调与业务培训

10

严格按标准选调普查员,并按要求进行培训,对普查员培训后考核上岗。

认真培训得10分,培训不到位的不得分,未培训扣10分。

普查办

4、清查摸底

20

认真进行清查摸底

认真组织清查摸底得10分,组织不好的不得分,没组织清查摸底的扣10分;绘制普查区、普查小区示意图较好的得10分,绘制不好的不得分,没绘制得扣10分。

 

普查办

5、个体清查

40

精心组织登记个体清查。

个体登记不重不漏,达到标准得20分,迟报一天扣除10分,每错、漏一项扣1分,不封底。

验收一次合格得20分,验收 不合格返工,返工后,按规定时间上报,经再验收达到标准的得10分。

普查办

6、宣传

20

制订宣传工作规划,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以报纸、电视录像、电台录音为准,街头宣传以照片为准。

宣传工作开展好的得20分,开展不好的不得分,未开展的扣20分。

普查办

二、登记验收阶段

100

 

 

各专业

1、填普查表

60

精心组织登记工作。登记工作以分局收表情况及总局抽查结果评分。

登记工作不重不漏,达到国家标准得60分,迟报一天扣除10分,每错、漏一项扣1分,不封底。

工业、建筑业、贸易业和服务业

2、质量验收

40

按省、总局质量验收要求进行认真验收、复查、订正。

验收一次合格得40分,验收不合格返工,返工后,按规定时间上报,经再验收达到标准的得30分。

工业、建筑业、贸易业和服务业

三、数据处理阶段

100

 

 

各专业

1、数据审核质量控制订正查询

60

按照数据处理方案进行评分

达到标准按时上报数据得60分,迟报一天扣10分,同一类错误扣除1分,如果错误很严重,影响总局上报酌情扣分。

工业、建筑业、贸易业和服务业

2、建立普查名录

40

建立和完善普查名录

完全正确得40分,丢单位扣20分,重单位扣20分,单位中标志位不准确的,错一笔扣1分。

工业、建筑业、贸易业和服务业

四、资料开发应用

80

 

 

普查办

1、资料公布

40

客观地对普查资料的主要数据进行评估并发表公报,以上报的材料为准。

有评估报告并能反映实际的得40分,没有评估报告的扣30分,评估报告较差的不得分。发表公报以报纸为准得10分,未发表公报不得分。

普查办

2、开展分析

40

认真开展分析研究工作,以上报资料为准。以分析分局情况为主,内容3000字以上。

以二篇为限得40分,多写一篇视质量情况加010分,少一篇扣20分。

普查办

五、其他

100

 

 

普查办

1、总结

50

每个阶段结束后,及时总结上报,以上报总结材料为准。、8

普查工作的全面总结为20分;准备阶段10分;登记阶段10分;数据处理阶段10分。工作情况好,文字质量高,可得相应分,少1个扣10分(全面总结扣20分),质量不好扣5分。

普查办

2、领导重视

10

每个阶段都有领导亲自参加或讲话、批示等,以上报材料为准。准备阶段以局长参加工作会议、经费到位、组织培训为准。

每个阶段为2.5分,如果领导重视得2.5分,不重视扣2.5分。

普查办

3、文件

10

 

各种普查文件、资料及时归档,普查数据盘及时备份保存,以省办抽查为准。

完成好的得10分,未完成的不得分,丢失或放弃的扣10分。

 

普查办

4、临时工作

10

要求为准 

完成好的得10分,完成不好的不得分,未完成的扣10分。

普查办

5、评比表彰

10

对此项工作认真开展。

认真进行此项工作得10分。不进行此项工作不得分。

普查办

6、配合协作

10

工商、质监、民政、编委

配合,完整的提供资料10

普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