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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黑垦经普办发〔20083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

单位清查摸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分局、各农牧场、总局直属有关单位经济普查办公室:

现将《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摸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

单位清查摸底工作方案

 

一、单位清查的对象和范围

单位清查的对象,是在垦区内从事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具体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二、单位清查的原则和方法

单位清查采取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组织原则。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垦区各级经济普查机构会同同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单位清查工作。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以及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要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铁路、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要向经济普查机构提供本系统在当地的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名录;教育、卫生、邮政、电信等有条件的主管部门和大型企业要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本系统在当地的法人单位、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的名录;并协助当地经济普查机构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单位清查实行在地登记原则。农场级经济普查机构在现有行政区划的基础上,以社区(居委会)、管理区为单位划分普查区,对在所辖区域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逐一清查。所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均填报《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同时,多产业法人单位还需填报《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个体经营户填报《个体经营户清查表》。

单位清查的组织方法。全国统一制定单位清查方案,采用统一的统计标准,统一进行业务培训、问题解答、数据处理、数据质量抽查和综合分析,分专业审核评估数据和确定年报单位。

三、单位清查的表式和内容

(一)单位清查表

单位清查对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分别采用不同的表式。具体详见附件。

1.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

内容包括:核查顺序码、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联系电话、行业类别、登记注册情况、机构类型、单位类型、执行会计制度情况、期末从业人员数、主营业务收入、企业资质等级及连锁经营情况。

2.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

内容包括:多产业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名称、行政区划代码,产业活动单位名称、联系电话、详细地址、行政区划代码、归属专业等。

3.个体经营户清查表

内容包括:个体经营户名称、个体经营户主姓名、地址、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大类)、期末从业人员数、联系电话、有无营业执照、是否办理税务登记证等。

(二)单位清查汇总表

1.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汇总表

汇总分行业、分地区和规模(仅限规模、资质或限额以上)的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数及从业人员数,用以确定各地区、各专业统计年报范围、非统计年报范围的单位数量,为经济普查的正式登记提供依据。具体表式详见附件。

2.个体经营户清查汇总表

汇总分行业、分地区的个体经营户数及从业人员数,用以评估个体经营户清查数据与各部门行政管理数据的差异,为科学推算各地区、各行业的个体经济总量提供基础依据。具体表式详见附件。

(三)清查数据综合表

为便于与部门和专业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确保单位清查数据质量,专门设计了单位清查、部门及专业统计单位数据综合表式。具体表式详见附件。

四、单位清查的时间

单位清查工作从20089月初开始,至200812月上旬结束。

单位清查登记的时点数据为2008930日数据,时期数据为2008年预计数。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调与聘用应于1020日前完成,培训应于1030日前完成。1030日前完成普查区(小区)的划分、编码和绘图。

各分局经济普查机构于20081210日前上报单位清查初步基层数据及跨省产业活动单位清查数据,各分局经济普查机构于2009112日前上报正式的单位清查基层数据、综合数据,以及清查结果与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之间的差异分析报告。

五、单位清查的标准

单位清查采用国家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具体包括:《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结构及编制规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划分规定》及单位划分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统计上单位划分的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

六、单位清查的实施步骤

单位清查的方式是“先比对后清查”。即农场级经济普查机构在开展“地毯式”清查之前,先将本农场现有的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与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行政登记资料进行比对、合并和整理,生成单位清查底册,然后由普查员携带单位清查底册进行“地毯式”清查,边清查边核对。

“先比对后清查”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调、培训与聘用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调、培训与聘用参见《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细则》。

(二)划分普查区

划分普查区参见《普查区划分工作细则》。

(三)收集整理部门资料

单位清查前,先由各级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工商、质检以及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按统一要求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单位名录资料。总局、分局经济普查机构需将资料按地址逐级分解到农场级经济普查机构。

企业法人及生产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资料,由各级税务、工商、质检、发改委、经委、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事业单位法人和机关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资料,由各级编制、质检、教育、卫生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资料,由编制、民政、质检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个体经营户的名录资料,由各级工商等部门负责提供。

(四)建立单位清查底册

农场经济普查机构将部门资料与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进行对比、合并和整理,形成单位清查底册,具体要求详见《单位清查底册整理及使用说明》。

(五)清查资料的准备

单位清查前要准备好开展经济普查的文件、有关法律文书、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本、行政区划代码本、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单位清查表、普查区地图、临时法人代码码段、普查员工作证件、普查员手册、致调查对象的一封信、单位清查底册、普查员用品等有关资料,并发放到基层普查工作人员。

(六)“地毯式”清查

清查前,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做到;第一,对相邻的普查区按照普查区示意图沿交界处实地勘查,确定区域范围,并明确每个普查员负责的普查区地域范围和界线。第二,熟悉环境,明确各普查员负责区域内的街道名称、门牌起止号码,掌握普查区域内的建筑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重点了解商住两用楼和各类市场的情况。第三,按地形和道路情况,制定调查路线。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入户清查时,须持有经济普查机构统一印制的《普查指导员证》、《普查员证》,并主动出示证件,自我介绍,说明来意。对不配合普查工作的调查对象,普查员依据《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发放法律文书进行督促,情节严重的移交统计执法人员处理。

普查员在清查登记时,应当根据普查区示意图,沿调查路线,逐户进行清查,甄别调查对象,通过询问并按照单位界定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判断其是否属于本次普查的对象,如确认属于普查对象,普查员首先必须向调查对象发放《致调查对象的一封信》,然后认真查验调查对象的登记注册证件(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财务帐等材料,并协助调查对象据实逐项填写清查表。先比对后清查的地区,普查员还需在底册上注明单位查找情况,具体要求详见《单位清查底册整理及使用说明》。

(七)清查表审核、整理与装订

单位清查登记后,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本普查区的清查表进行人工审核,对漏报的单位、漏报项目及不符合审核条件的项目进行及时核实、更正和补报。人工审核通过后,将普查区清查表按《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和《个体经营户清查表》分别编号、编页码装订(《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要随其归属的法人单位一同装订),并上报农场经济普查办公室。如普查区单位较多,可按表种每百页装订一本。清查表装订封面见附件。

农场经济普查办公室收到普查区的单位清查表后,要会同本普查区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一起对该普查区清查表进行人工审核,并及时组织各普查区进行交叉审核,对发现的调查单位漏报重报、调查指标漏填错填等问题尽快核实、更正、补报。全部清查表确认无误后,签字上报分局经济普查办公室。

(八)人工审核、编码与数据处理

分局经济普查机构收到农场经济普查机构上报的各类清查表后,要责成专人对表中的各项调查信息进行认真审核,若组织机构代码或行业代码未填,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的分局编码业务人员进行编码、补填,并对全分局清查表册统一编号。

只有通过人工审核、编号后的清查表才能进入计算机数据处理阶段。录入员负责数据的录入、复录,专业人员负责数据的机审,对机审发现的逻辑错误和重名重码等问题要及时核实、剔重、更正。机审通过的数据方可汇总制表。

(九)单位查遗补漏

分局、农场经济普查机构要及时根据部门提供的新增单位、统计调查发现的新增单位,以及清查数据与部门数据比对中产生的差异等情况,认真组织进行查遗补漏。

采取先清查后比对的地区,分局、农场级经济普查机构须将地毯式清查数据与统计部门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和各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资料,分别进行比对,对其中基本单位名录库或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中存在而地毯式清查中没有找到的单位,重点进行查遗补漏。

采取先比对后清查的地区,分局、农场经济普查机构须将核查情况和单位清查表录入计算机重新进行整理比对分析,对于底册中仍不能确认的单位,重点进行查遗补漏。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要根据单位清查数据,整理所属下一级的跨区域的产业活动单位数据资料,即产业活动单位与其归属法人单位不在同一区域内的数据资料,并反馈给下一级经济普查机构。下级经济普查机构将上级反馈的数据资料,与本地的《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进行关联比对,防止普查登记阶段遗漏异地产业活动单位。

(十)清查数据比对分析

1.与部门数据比对分析。要求将清查数据与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等部门的行政登记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对于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中存在,而清查中没有找到的单位,反馈给负责登记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协助查找、认定。

2.统计部门内部的数据比对分析。要求将清查数据与第一次经济普查数据和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进行比对分析,评估数据质量,分析差别存在的原因。统计部门内部各相关专业人员要对本专业统计年报规模(限额、资质等级)以上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并确认本专业统计年报单位。

对在数据比对分析中发现的清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要迅速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撰写清查数据上报说明。

(十一)数据质量抽查验收

数据质量控制要贯穿单位清查工作的始终,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在清查数据第一次上报后,必须尽快组织清查数据质量抽查验收工作。

单位清查数据质量抽查验收工作是对抽查地单位清查工作的全面验收,内容包括:听取汇报、审查普查员选聘资料、清查底册整理资料(限先比对后清查的地区)、普查区划分资料、清查登记资料和分部门比对资料(限先清查后比对的地区)等各种清查工作原始资料。抽查验收的重点是深入其普查区域范围内的繁华城镇、城乡结合部、相邻县区交界处等调查对象复杂、稠密的地区,逐户核实单位清查数据质量。

县级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对所属乡(镇、街道)的数据质量进行抽查验收。每个乡(镇、街道)至少要抽取1个普查区进行检查验收,被抽普查区的单位数量应不低于该乡(镇、街道)单位总数的5%

市级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对所属县(市、区)的数据质量进行抽查验收。每县抽取至少2个普查区,被抽普查区的单位数量应不低于该县单位总数的1%

省级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对所属地市的数据质量进行抽查验收。每市抽取至少3个普查区,被抽普查区单位数量应不低于该市单位总数的0.5%

国家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对各省的数据质量进行抽查验收。每省抽取至少3个普查区,被抽普查区的单位数量应不低于该省单位总数的0.1%

单位清查数据质量抽查验收时,要对被抽中的普查区内的所有单位重新逐户调查核对。抽查完成后每个普查区要填写一份单位数据质量抽查报告单(见附件),以计算抽查地区的数据质量。对数据质量抽查结果不达标的地区要重新返工,限期整改,直到数据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数据质量抽查验收的标准为:⑴漏报率。法人、产业活动单位漏报率低于1%,个体经营户漏报率低于2%。⑵单位界定错误率低于1%

(十二)编制普查单位名录

分局、农场经济普查机构在单位清查数据质量抽查验收合格后,汇总生成本分局、农场各专业统计年报范围以内的普查名录和各普查区统计年报范围以外的普查名录。

经济普查机构根据普查单位名录,印制、发放普查表,组织普查培训和后续普查登记工作。

(十三)上报单位清查数据

单位清查的基层表、汇总表、综合表和清查数据上报说明要经当地经济普查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逐级上报。

单位清查数据和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之间的差异分析报告,须由经济普查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签字认可,随清查结果一并上报上级经济普查机构。

 

普查单位清查表式及填报说明


填写单位清查表的一般要求

1.单位清查表的各个项目以及编码都必须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需要用文字表述的,必须用汉字,工整、清晰地填写;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2.在填写单位清查表的属性标识时,首先在选中的属性代码上划圈,然后在中填写代码,每中只填一位数字。

3.单位清查表中,凡限某一行业或某类单位填报的项目,其他行业或其他类型的单位免填,这些项目不需补填0

4. 法人单位在填报《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中的数量指标时(期末从业人员数、主营业务收入),应包括其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在内的全部数据。

5.单位清查表内价值量指标均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凡以外币形式计算的价值量指标,均以2008930日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