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发布时间: 2008-8-20 9:03:09 点击率: 685


 

 

 

三、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

经济的分类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反映我国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控股情况,完善1998年国家统计局关于控股情况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法人企业作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类,并按出资人对企业的控股程度,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第三条 控股经济分类与代码
  100 公有 控股经济
   110 国有控股
   111 国有绝对控股
   112 国有相对控股
   120 集体控股
   121   集体绝对控股
   122 集体相对控股
   200 非 公有 控股经济
   210 私人控股
   211   私人绝对控股
   212 私人相对控股
   220 港澳台商控股
   221 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222 港澳台商相对控股
   230 外商控股
   231外商绝对控股
   232    外商相对控股
  第四条 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 公有 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第五条 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
  第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9月2日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中的附件三《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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