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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搞好黑龙江垦区的农业普查工作,圆满完成全国农业普查的任务,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垦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目的
垦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具体目的是:
(一)掌握垦区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依据,为调整农业结构提供基础资料,为农场职工制定生产目标、改善经营状况提供参考。
(二)了解农场基础设施、基本社会服务和经济情况,为加强农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场社会服务、加快农场经济发展提供依据。
(三)反映农场职工生活状况,为加强扶贫济困工作、不断提高农场职工素质和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信息。
(四)收集农场人口及劳动力分布、流动和就业情况,为国家制定农村人口、就业、社会保障等政策提供参考。
(五)为国家开展各种农村统计调查提供抽样平台。
(六)为社会各界开展对垦区问题的研究提供基本资料。
二、
普查标准时间
普查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24时。凡是年末资料,如“2006年年末耕地面积”、“2006年年末单位从业人数”等等,均以普查时点数据为准。
普查时期为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凡是年度资料,如“2006年全年其他从业人员工作总天数”、“2006年播种面积”等,均以普查时期全年数据为准。
三、
普查行业范围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行业范围是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大农业。
四、普查对象
按照国家及省的要求,垦区农业普查的对象分两个层次。
(一)总局、分局直属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及活动,具体包括
1、总局、分局直属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的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如:机关农场、渔场、鸡场等。
2、总局、分局直属的二、三产业的法人单位所属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的产业活动单位,如:工厂、医院、学校、机关等单位附属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及服务的产业活动单位。
3、总局、分局直属的具有一定场所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的经营活动,如:个体种植、个体养殖等。
(二)农场所属的全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及活动,具体包括
1、管理区的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国有、集体、个体。
2、农场直属的二、三产业的单位中,兼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的活动,如:工厂、医院、学校等单位兼营种植或养殖的经营活动。
3、农场、分场居民个人从事的具有一定场所的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的经营活动,如:个体种植、个体养殖等。
4、其他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指除以上各项以外的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五、普查表种类
本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普查表共有5类。黑龙江农垦填报单位普查表、村表、乡表。
(一))单位普查表,用于登记非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其他未注册单位。。
(二)行政村普查表,用于登记行政村和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居民委员会和村级政企合一单位,此表由管理区填报。
(三)乡镇普查表,用于登记乡镇和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街道和乡级政企合一单位,此表由农场填报。
(四)农业用地普查表(表式和普查方法另行规定)。
六、
普查表的内容
单位普查表(A605表单1、A606表单2、A607表单3表)的主要内容有:单位的基本特征、从业人员情况、企业单位财务情况、农业机械与设施、耕地和农业用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畜牧业生产情况、、农业生产设施和农业技术应用等八个方面的内容。
村表和乡表详见有关细则。
七、普查区划分
(一)总局、分局直属地区、农场为普查区。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2名普查指导员。
(二)普查区以下设置普查小区。普查小区原则上以管理区划分;农场场部为一个普查小区;总局、分局直属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分若干个普查小区。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1-2名普查员。
(三)普查小区的名称,沿用管理区的名称,或称之“第一普查小区”“第二普查小区”等等。
八、普查方法
垦区的农业普查是以填报单位表来进行的,凡是在垦区范围内的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都是农场或管理区的普查对象。单位清查摸底工作要按照国家农业普查清查摸底工作细则执行。
垦区的农业普查采取全面调查的方法,普查表由省农普办统一印制,下发到基层单位,由各级农普办组织填报,垦区采用“自行填报”的方法,具体方法规定如下:
(一)管理区以《农业单位统计台帐》登记的内容为依据,加工汇总后,填报A606单2表、A607单3表,所填报的内容,包括管理区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要包括国有、集体、个体的经营活动,还要包括本单位职工经营部分和外来务工人员经营部分。
垦区的《农业单位统计台帐》制度已经实行多年,其指标不能完全满足此次农业普查表的内容,所以,要求分局、农场要加强对管理区《农业单位统计台帐》的填写登记、核实、监督检查的工作,要做到对2006年的情况详实、全面的填写,不得遗漏。尤其是畜牧业和外来户情况,要入户查实后填写。此项工作是农业普查的重点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另外,总局设计了台帐的补充帐表《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基础资料调查一览表》共2张,将农业普查表中的一些新指标列出,要求管理区进行一次性入户调查取得基础资料。
(二)农场普查办负责填报本部的普查表,同时负责场直单位的相关普查表。
(三)总局、分局普查办负责填报其直属的单位的A605表的单1表、A606单2表、A607单3表。
九、普查机构
总局成立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垦区的农业普查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各分局和农牧场也成立农业普查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总局、分局直属的具有相当规模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也要设立农业普查办事机构,如农垦科学院、八一农垦大学等。各调查单位要选派指导员和普查员负责农业普查工作。
十、
普查的质量控制
为保证农业普查的数据质量,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管理区等起报单位,要保证普查资料的全面性,《农业单位统计台帐》和补充帐页要完整详实,要严格按照垦区普查的范围和对象填报普查表。
二是管理区普查人员将普查表填好后要自查,农场普查办要组织复查,不但要对普查表本身的逻辑关系进行严格的审核,还要与土地部门的数据及统计年报的有关数字核对,保证源头的数据质量。
三是总局、分局农普办要组织质量检查和抽查。
四是严格执行国家农业普查质量控制和验收工作细则规定。
十一、农业普查表管理上报
普查登记结束后,要将普查表整理装袋。以农场为单位装袋,每袋要加装封面,分局装箱后,上报总局农普办。袋和箱由省农普办提供。具体要求执行国家农业普查表管理工作细则。
十二、普查资料的开发
各级农业普查办要组织力量搞好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要写出专题报告。各级普查办至少要向总局普查办提交一篇分析应用资料,其质量和数量将作为总结评比的重要条件。
十三、评比考核
开展评选农业普查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活动,总局将制定评比方案,对分局、农场及两直单位进行考核评比,按照省农普办分配的名额评选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总局将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先进予以奖励。
十四、普查工作总结
各级农业普查办要对普查的组织工作、现场登记、分析应用、质量控制等进行全面总结,还要将农业普查成功的经验和建议以书面材料的形式呈报总局农普办。
十五、
普查工作时间安排
本安排以2006年12月31日为普查标准时点。
2006年8-10月,业务培训,及其他准备工作。
2006年8月,开展试点工作。
2006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填写统计台帐和补充帐页。
2006年10月1日前上报普查区地址库。
2006年11月15日前上报包括普查小区的地址库
2006年11月30日前上报单位清查摸底结果
2007年1月1日至1月7日各单位填报普查表
2007年1月5日、10日上报现场工作进度简报
2007年1月20日上报复查和人工审核进度报告
2007年1月30日上报普查表,各分局将普查表装袋后,上报总局。
2007年1月30日前上报手工汇总结果、现场调查和手工汇总质量验收报告
2007年2月10日至5月31日修改省录入后返回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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